虐待老人,在唐朝那就是找死哦

版次:A06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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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入法始于西汉,至唐更加完备。唐太宗李世民不仅钦定重阳为“敬老节”,《旧唐书》卷二“本纪第二”载:“九月丙午,诏曰:‘尚齿重旧,先王以之垂范。’”所谓“尚齿”,就是尊老敬老的意思,还制定了物质助老的基本标准,普通老百姓中的老年人(60岁为基准),50岁的士兵便可还乡种田,55岁免课役。

北宋宰相宋敏求编撰的《唐大诏令集》卷一“太宗即位赦”(贞观三年)曰:年八十以上各赐米二石,绵帛五段;百岁以上各赐米四石,绵帛十段;仍加版授,以旌尚齿。鳏寡孤独,不自存者,量事优恤。”

唐太宗于贞观十一年再次颁行“补给侍丁”制度,有效解决了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的老人的后顾之忧。其主要内容包括,“八十以上者,给侍一人;九十以上者,给侍二人;百岁以上者,给侍五人。”而且政府安排的这些侍丁不用服徭役,好让他们专心致志地奉养老人,使老人心灵不再孤独。唐太宗对普通老年人,按不同年龄段,予以免役、赐物、给侍等待遇,体现了他对天下老人的关怀和照顾,也为唐王朝的继承者进一步完善养老制度提供了范本。

除保障老人基本生存权,《唐律》还规定了老人不受虐待的条文,违反者,从严惩处。《斗讼律》规定,子孙侮骂祖父母、父母者,处绞刑;殴打者,处斩刑;过失杀者,流放三千里;过失伤者,徒刑三年。子孙的妻妾侮骂祖父母、父母者,徒刑三年;殴打者,绞刑;伤者,斩刑;过失杀者,徒刑三年;过失伤者,徒刑两年半。并将侮骂和殴打尊长的行为,列入不赦的“十恶”之内。今天看来,这些条文属于“严刑峻法”,但客观上保障了老人不受虐待。

唐初宰相长孙无忌编著的《唐律疏议》既是我国历史上最为完备的一部律法典,也是第一部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它以立法的形式提出养老制度与老年人权益,为老年人物质和精神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孔子虽很早提出“父母在不远游”,但直到唐朝才将此作为法律条文固定下来,同时还附加了“父母健在,且不能与父母分割财产和房屋”等条款。《唐律疏议》卷一谓:“孝子之养亲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以其饮食而忠养之。”通俗地说,就是赡养老人要在不违背老人意志前提下满足其各方面需求。

除优待老年致仕的官员,唐朝政府还制定了一套尊老敬老的礼仪:“凡为人子之礼,冬温而夏清,昏定而晨省。出必告……恒言不称老。居不主奥,坐不中席,行不中道,立不中门……”这些敬老礼仪,不一定条条遵守,却给人们事老提供了道德规范。

唐朝政府非常注重宣传的作用,朝廷对尽孝道的典型给予旌表。《唐书·孝友传》所罗列姓名,为最高的褒奖。武则天掌权时,元让以孝著称,召为“太子司仪郎”。女皇帝给出理由是“卿能孝于家,必能忠于国”。大力宣传敬老楷模,目的为促成全社会形成尊老爱老风尚。

赵柒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