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雪峰)11月间,淮南市政府新闻办联合市检察院举行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重点介绍了市检察机关在烈士陵园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所做的工作。
据了解,淮南市检察机关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工作部署,高度重视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培育工作。以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蓝本,找准服务大局切入点、挖掘关切民生创新点、做实深化监督发力点,主动延伸办案触角,积极融入社会治理体系,努力实现检察公益诉讼双赢多赢共赢。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有2起案件入选全省“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典型案例、1起案例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典型案例、7起案例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千案展示”。
新闻发布会上,淮南市检察院发言人介绍了2起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分别为“寿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对王永才烈士陵园保护案”和“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倾倒危险废物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中,在“烈士陵园保护案”中,寿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干警于2020年8月在实地调查时发现,位于合阜路寿县八公山乡段路边的王永才烈士陵园,大门外堆放大量废旧轮胎,陵园内杂草丛生、无人管理,王永才烈士碑年久失修、油漆驳脱。另查明,2019年清明节之日,本市大批学生来祭扫王永才烈士陵园,因铁门上锁,无人管理,学生们只得按原路返回。
发现案件线索后,寿县人民检察院及时运用检察技术信息手段进行证据固定。为保护烈士陵园免遭进一步侵害,检察机关于2020年8月31日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行政机关高度重视,采取了多项措施开展修缮整改工作。日前,寿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到现场进行“回头看”,发现王永才烈士陵园已修缮完毕,门口垃圾全部清理,管理制度上墙,面貌焕然一新。检察机关通过办理保护烈士纪念设施的公益诉讼案件,用实际行动缅怀先烈,弘扬了革命精神。
在另外一起“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查明,2020年3月,某公司为降低成本,委托无资质的他人对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之后,约20吨危险废物被分两次倾倒在淮南市上窑林场东侧一水沟内。
2020年3月31日,淮南市大通区生态环境分局到现场勘察,结果是倾倒物属于危险废物。检察机关在履行审查批捕职责时发现本案公益诉讼检察线索后,提前介入,协同公安机关多次到现场勘验,并主动与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等职能部门联系,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后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启动“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经淮南市人民检察院请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本案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后安徽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本案联合挂牌督办。
2021年2月1日,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就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的应急处置、污染废物处理及生态修复费用共计2406745.1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生态损害惩罚性赔偿金95806.56元,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同时,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采纳了《财产保全申请》。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本案各被告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民法典第1232条的规定,应依法承担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方不服上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二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机关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