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廖凌云 通讯员 樊婷)购买二手车后发现车辆故障频发,原告遂自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泡水车”,遂起诉到法院。2月6日,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从田家庵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原告秦某、张某与被告袁某、淮南某二手车交易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两原告2021年6月至淮南某二手车交易公司欲共同购买一辆二手车共同使用,该公司员工袁某推荐购买一辆汽车,并向原告口头承诺该车绝非事故、泡水、火烧车,双方达成买卖合意,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保证此车无结构性损伤、无泡水、无火烧,随后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2021年9月原告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现,该车事故频发,需经常修理,遂委托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事故排查检测,检测结果为“泡水车”,属于重大修复车。检测结果出具后,原告找被告协商退车退款事宜,被告拒绝。原告认为两被告故意隐瞒涉案车辆真实状况,并承诺非泡水车,属于明显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二手车交易公司认为原告提交的评估报告并非具有法定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遂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安徽某保险公估公司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标的车未达到“水泡车”等级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车辆检测评估报告,旨在证明涉案车辆为“泡水车”,但该评估报告既无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及资格证明,又无评估人员的资格证明,故这份报告不予采信。经法院委托鉴定该车未达到“水泡车”等级标准。且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对案涉车辆的车型和现实整体车况知晓并接受。在二手车交易中,车辆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使用痕迹和质量瑕疵,购买人对此应有一定的预判,故认为二手车交易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二手车毕竟使用过,交易存在一定风险,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消费者要擦亮双眼,仔细查看车辆手续,确保手续齐全,充分了解车况及车辆来源;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尽可能把相关风险约定明确,仔细阅读合同项下条款;在接收车辆时,更要仔细查验车辆,必要时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进行车况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