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廖凌云 通讯员 刘克永)业主高某在装修房屋时给自己家阳台安装了封闭窗户,物业公司以高某违反“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和“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破坏建筑外型的整体感为由,要求高某将封闭的阳台恢复原状。2月13日,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从田家庵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已经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驳回物业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生效。
高某购买了位于田家庵区某小区房屋。2020年11月,高某在办理房屋交付时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协议约定:“为保证建筑外观的统一协调,盗窗网一律与外墙平齐,不得伸出外墙安装,但必须按甲方审批同意后的款式、尺寸、颜色等进行安装(原则上使用隐形防盗网)”“阳台如乙方需要封闭,原护栏一律不准拆除,必须按照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统一模式、位置 、材质、规格、颜色进行内置封闭,不得擅自封闭阳台和空中花园”。房屋交付后,高某装修房屋时在阳台安装了封闭窗户。2022年7月,物业公司向高某送达《装修整改通知书》,责令高某限期整改。因高某拒绝拆除,物业公司诉至田家庵区法院,请求拆除高某在自家阳台安装的封闭窗户。
田家庵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业主对自己房屋的阳台享有专属的区分所有权,可以自主使用。物业公司与高某签订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相关条款排除、限制了高某对自己房屋的阳台享有的主要权利,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业主封阳台的行为危害了市容环境、建筑物安全及其他公共利益,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中关于不得擅自封闭阳台的条款无效,物业公司诉请高某将封闭的阳台恢复原状的诉请,不予支持,以此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