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廖凌云 通讯员 许长峰)近日,田家庵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本次审判为2019年12月份疫情以来的第一次线下提审,适用速裁程序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陶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被告人杨某利用某网络赌博平台进行赌博活动,在明知该平台客服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上线使用。同月27日,被告人杨某同被告人陶某一同入住田家庵区某宾馆,杨某发现陶某随身带有一张银行卡,便要求借用此卡,陶某在明知提供的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该银行卡提供给杨某使用。杨某随后便将陶某的银行卡提供给赌博平台客服,供其上线使用。经核查,被告杨某、陶某两人的银行卡流水金额超过300万元,其中涉及被害人诈骗资金约7万元。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陶某二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了指控,被告人杨某、陶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陶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资金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共同犯罪。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陶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出借银行卡有可能会为犯罪分子敛财诈骗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不仅让他人遭受经济损失,更会让自己身陷囹圄。希望广大群众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警惕,时刻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切勿贪图小利因小失大,唯有勤劳踏实才能收获美好幸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