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也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版次:A06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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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买买以后,总有一些商品不如意,那么古代的消费者有权益保护法吗?别急,还真有,不仅有,还特别狠。

我们现代人在买买买之后,有七天无理由退换,而在唐代,据《唐律疏议》记载,只要消费者在购买时立有合约,那么买回家的产品在三天内发现有问题的,都可以找卖家退货。假如卖家拒绝退货,那么就可以去官府举报,由官府强行下令让卖家退换商品。你以为卖家同意退换就完了吗?不,还要挨40鞭子才能走人。

在唐朝,最严苛的当属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据《唐六典》记载,只要食物变质,商家必须立刻焚烧,否则就要被打90廷杖。如果是在知道食品有问题的情况下还在销售的话,若致买家生病,卖家直接蹲大牢,被判有期徒刑一年。若是吃了变质食品导致买家死亡的,那么卖家要被判处绞刑。

除此之外,唐代对于商品上架也有着严格的要求,《唐六典》中规定道:“布帛皆阔尺八寸、长四丈为疋,布五丈为端,绵六两为屯,丝五两为绚,麻三斤为綟。”也就是说,不是什么东西都能随便上架,任何物品都有一个标准,如果不达标是不允许销售的。

到了宋代,商品经济空前繁荣,大多数卖家都是诚信做生意,但总有一些小商贩喜欢“投机倒把”,比如在鸡里塞沙子,鹅羊的肚子里吹气,把鱼做成注水肉。于是,宋代政府颁发法令让商人们组成“行会”,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就不能从事经营活动。这就跟我们现代人做生意必须有营业执照,并且每个公司都有行业管理协会以及政府管理部门监督是一样的,不得不感慨宋代人在经济管理方面的超前意识。

明代对于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就更严格了。明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在南京设兵马司,兼管市司,并规定在外府州各兵马司“一体兼领市司”。后来,明成祖朱棣即位,他又设立了城市兵马司,“兼领市司”。待迁都到北京后,对于市场秩序的管理就更细化了,朱棣要求每三天检查一次,检查卖家们的度量衡,以及考察那几天的物价。

清朝除了沿袭前面几个朝代的管理办法,还特意对“欺行霸市”的行为作出了强调。没有营业执照的、私分地界的、不准别的商家在附近开店的、将地界议价的、车户设立名牌,独自霸揽且不允许他人揽云的等等行为,全部都先拘留两个月,还要打一百大板。

在古代,当一个诚信经营的商家是多么重要,否则的话,除了罚款坐牢,还得被打个半死。反过来说,古代消费者的购物车真是被保护得极好。

由此可见,古人在买买买方面,似乎不比我们懂得少,但无论是古人,还是我们现代人,都得记得一条:按需购买,杜绝浪费。

金陵小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