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系统行政执法2022年典型案例

版次:06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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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严

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2022年,市卫健系统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围绕群众关心的、反映强烈的医疗安全等问题,开展了监督检查,日前,市卫健委卫生健康监督所公布了2022年卫健系统执法典型案例,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借鉴。

案例一:寿县某口腔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案

2022年8月,淮南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对省卫健委举报受理中心转办的群众举报“寿县某口腔诊所涉嫌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进行诊疗活动”线索进行调查。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通过查询门诊日志,发现该诊所未取得执业医师资质的人员魏某进行过两次诊疗记录的签名,经进一步核实后确认这两次诊疗活动均为魏某所为。

该诊所使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淮南市卫健委作出给予该诊所罚款20000元的处罚。同时针对魏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淮南市卫健委作出给予魏某没收其违法所得630元并罚款50000元的处罚。

案例二:

杨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案

2022年6月16日,谢家集区卫健委接群众投诉:反映谢家集区某美容诊疗机构外科医生杨某某为其进行面部线雕手术,造成其面部、嘴部歪斜、高低眉等后遗症,该场所疑似无诊疗资质。执法人员于6月30日上午前往杨某某开设的美容场所调查核实。经查,杨某某开设的原美容场所已搬迁至某广场内,场所内摆放有电动手术床、手术无影灯、手术刀片、外科缝线、利多卡因等药品、器械,杨某某未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没收了场所内的用于开展非法诊疗活动的药品、器械。

杨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给予杨某某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处罚。

案例三:

淮南某药店销售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案

2022年7月7日,淮南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在淮南市某药店开展安徽省抗(抑)菌制剂随机抽检专项抽查,抽取该药房销售的产品“肤要康草本抑菌软膏”,经专业机构检测发现该产品添加激素类违禁物质“丙酸氯倍他索”。

该药店销售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淮南市卫健委依法给予该药店罚款3500元的处罚。

案例四:

胡某某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2022年1月13日,田家庵区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小街一家美容机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执法人员前往调查核实,经现场检查,该场所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美容服务,但未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马某、廖某、胡某无健康证明。经询问负责人胡某某,其承认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生活美容服务。

对于该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生活美容服务、从业人员未取得《预防性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的违法行为,田家庵区卫健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胡某某警告并罚款3200元的处罚。

案例五:

倪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开展诊疗活动案

2022年8月8日,田家庵区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其在田家庵区商贸文化广场一场所由倪某做了软骨假体隆鼻,之后鼻子一直红肿发黑,无法恢复。2022年8月11日,执法人员经检查发现:该场所室内有1张美容床,美容床边放有消毒柜,消毒柜内发现有医疗器械1盘,美容床西侧柜内发现有1ml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236支、压印锯齿线2袋、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8盒、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2盒、婖美鼻假体2盒、便携电凝笔1个。经查,倪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倪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田家庵区卫健委依法给予倪某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处罚。

案例六:

朱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诊疗活动案

2022年3月24日,凤台县卫生健康委三名执法人员对桂集镇彩虹桥朱某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场正在为病人开展诊疗活动,朱某某也不能提供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朱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凤台县卫生健康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处罚。

案例七:

寿县某眼科医院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2022年7月28日,寿县卫健委执法人员对寿县某眼科医院进行投诉举报调查,在查阅患者住院病历并核对打卡考勤记录时发现,几份病历中的部分医疗文书上的医师签名日期,与实际考勤不符。通过进一步调查查明,该院在医务人员排班休息导致人员不足时,让不在岗的医生事后确认签名。该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

2022年10月10日,寿县卫健委依法作出了给予该院警告、罚款10000元的处罚。

案例八:

淮南某医院使用过期消毒产品案

2022年5月18日,淮南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对淮南某医院进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某科治疗室的治疗台上,正在使用的一瓶山东利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利尔康牌碘伏消毒液”,瓶上标记开启时间为2021年10月28日;该院预检分诊点工作台上一瓶安徽康迪消毒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坤鼎”牌免洗手消毒凝胶未见开启日期,有效日期为2022年4月1日。该行为不符合《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WS/T50-2016)和《医院卫生消毒标准》(GB15982-2012)的要求,违反了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淮南市卫健委对该医院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

案例九:

淮南某医院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120院前急救工作案

2022年3月4日,淮南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在办理一起群众医疗纠纷投诉案件中发现,某医院在一起院前急救工作中,一名执业助理医师存在单独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经过调查确定该医生在2022年1月29日晚,独立随车前往救济现场为一名患者进行了包括心电监护、血糖、血氧饱和度、血压等监测以及进行了静脉滴注,并在院前急救病历上开具处方药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该院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同时对涉案的该医师依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

案例十:

蔡某某诊所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违规开展诊疗活动案

2022年4月14日,八公山区卫健委执法人员对辖区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蔡某某诊所未按照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疫情防控期间个体诊所停止一切诊疗活动的工作部署,为1名患者进行输液治疗,且未能出示该患者诊疗处方及门诊日志;同时在诊疗室桌上发现有蔡某某签名开具给患者的处方一份。经调查确认了蔡某某上述违法事实。

蔡某某未按照八公山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未经批准为患者诊疗输液及为患者开具处方的行为,违反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给予警告处罚;为患者诊治活动中未登记处方和门诊日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给予警告、罚款10000元的处罚。

(图为卫健执法人员正在进行监督检查,图片由市卫健委卫生监督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