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类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 尚家起

版次:A02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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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消费者的购物行为不再局限于线下,“互联网经济”下网购成为不少消费者的购物选择之一,但也由此滋生出货不对版、货品质量良莠不齐等问题,消费者维权难度加大。

在线下消费领域,食品安全又是重中之重,据淮南市消保委相关数据显示,2022年收到投诉最多的是食品类285件,占消费者总投诉量的33.10%。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搜集整理了一些关于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类消费的典型案例,希望能够为消费者提供维权思路与建议。

一、服装货不对版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消费者王先生反映称,其在网上购买的八公山区某服装店的一件某品牌羽绒服,收到后发现为另一品牌,双方就解决该纠纷未达成一致。

处理过程:经八公山区消保委调查了解,消费者反映属实,经调解,双方达成衣服不退还,赔偿两倍调解方案。

案件评析:这是一起因购买服装引起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质量、品牌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的某品牌商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提供,而不是提供其他品牌商品。本案中,因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经八公山区消保委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

二、服装质量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其在某服装店购买衣服,购衣后发现服装内衬出现两处烫伤,与商家反映,商家不予处理。

处理过程:田家庵区消保委经核实,并积极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新衣服。

案件评析:这是一起服装质量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之规定,经营者在销售服装时,应当保证服装本身的质量,而本案中,服装内衬有烫伤,这影响了产品本身的质量,经营者应在销售时予以说明瑕疵状况。但本案中,经营者或许因疏忽或存在故意,导致消费者购买了不合格商品,对于消费者要求换货的要求应当予以满足。

三、食品价格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消费者端女士在谢家集区某超市购买一包方便面,标价签显示为12.8元,但结账时收取其14.69元,消费者表示不满,遂投诉。

处理过程:谢家集区消保委经过调查,并组织调解,最终该超市对消费者予以赔偿。

案件评析:这是一起因产品价格引起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超市应当对商品进行明码标价,同时应积极排查价格标签,防止存在侵害消费者行为的情况。同时,本案中,消费者因购买了标签错误的商品,造成了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超市予以赔偿。

四、食品变质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消费者沈女士投诉称,其在谢家集区某蛋糕店订购面包,当天食用时发现已发霉变质。

处理过程:谢家集区消保委经调查并调解,该蛋糕店赔偿消费者500元及一个8寸蛋糕。

案件评析:这是一起食品霉变引起的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之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保证所售食品安全可食用。本案中,经营者未按法律规定,销售了霉变食物,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损害,幸好消费者未食用,未造成较大危害,谢家集区消保委经过调解,最终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了赔偿。

五、食品含杂质案

案情简介:2022年8月,消费者在寿县某超市购买饮料,饮用时发现瓶中有异物,遂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寿县消保委经调查调解,经营者赔偿消费者500元。

案件评析:这是一起因食品杂质引起的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经营者所售食品应当保证食品内不含其它杂质,而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饮料,含白色沉淀物,是否是存在危害人身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确定。但本案中,因消费者系路过该超市,无较多时间检验该商品,寿县消保委以人性化调解出发,及时联系经营者,促成双方和解。这也给广大的食品销售者以警示,在销售包装食品时,应注意检查食品状况,发现异常的,及时下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