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引导 营造安全有序文旅环境

本报记者 付莉荣

版次:A06  2023年03月15日

淮南日报社严正声明


长期以来,淮南市部分自媒体、政务新媒体未经淮南日报社授权同意,肆意、擅自、无偿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录制发表淮南日报社(含淮南日报、淮河早报、淮南网以及淮南日报官方微博、微信、抖音、视频号、掌上淮南新闻客户端等平台)记者采写的新闻稿件,特别是部分自媒体、政务新媒体不注明稿件来源、原创作者(或者采取隐匿、模糊形式处理稿件来源、原创作者),肆意、擅自删节、修改淮南日报社记者原创新闻稿件,严重违背新闻职业准则和道德,严重侵害淮南日报社版权,严重损害淮南日报社新闻记者权益。

现声明如下:

凡淮南日报社记者署名的文字、图片以及短视频等新媒体形态作品和融新闻作品,版权均属淮南日报社所有。未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各类自媒体和各级政务新媒体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在醒目处以醒目和规范方式注明来源、作者。违者,淮南日报社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22年,淮南市文旅局持续加强监管,不断强化文旅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力度。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安全有序的文化市场环境,同时,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畅通旅游投诉渠道,健全旅游投诉受理机制,加强调解力量,积极化解各类旅游投诉纠纷。希望通过整理发布2022年文化旅游市场典型案例,提醒广大市民游客理性消费、依法维权,提醒广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

案例一:山东忆记智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2020年6月22日,陶某进行举报,称怀疑其加盟的山东忆记智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给自己的很多本书是侵权盗版书籍。淮南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淮南、亳州、合肥共计6家加盟该公司的某项目场所负责人进行调查取证。8月,该案被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四部门联合挂牌督办。

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进行了调查核实。该案于2022年11月宣判,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350693.06元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侵犯商标权的复制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予以没收和销毁,扣押在案的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该案特点是涉案公司前期在各类媒体上做项目广告,安排工作人员给感兴趣的客户打电话介绍项目,邀请客户来涉案公司考察。工作人员带着客户看课件作品书籍、获奖照片和公司作品登记证书等,并听体验课,努力推销其公司产品,最终获取所谓的“著作权使用费”。

淮南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工作人员通过淮南加盟商陶某提供的涉案公司制作的部分出版物和课件,发现了蛛丝马迹,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赴亳州、合肥、六安、滁州等地,对项目场所进行调查,取得了扎实的证据。由于案情重大,公安机关进行了立案调查,通力协作辗转全国16个省市,取得了大量证据。最终公安机关和淮南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共同远赴山东济南端掉了涉案公司的总部窝点。

案例二:

武某、刘海某、刘羽某等六人侵犯著作权案

2021年3月,淮南市民王先生向淮南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进行举报,称其在某平台购买了“美剧五500G犯罪破案”,卖家通过将影片存储到移动硬盘方式邮寄给购买人。其通过播放观看,发现部分影片存在画质模糊、音质较差情况,怀疑是盗版影片,请求版权执法部门予以相关鉴定。

3月12日,执法人员将含有涉案影片的移动硬盘送到著作权人处进行版权认定证明。经认定,确认其中781部(集)影视作品的版权系其协会会员公司所有,这781部(集)影视作品的任何权利都未授予卖家店铺以及该店铺的经营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第一条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将该案于3月30日进行材料移交。3月31日,寿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经查,刘某某组织多人复制侵权盗版影视作品34万余部,交由刘某某通过其运营的多个平台店铺进行销售。

12月,我市该案件被国家版权局、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小组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最高人民检查院六部门联合挂牌督办。

2022年1月,经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武某、刘海某、刘羽某、王某、刘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音乐、视频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1371472元,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

案例三:

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案

2022年5月26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至潘集区一商务酒店对“知青下乡一日游”旅游团队进行日常检查。初步确定其是由国庆路某旅行社以每人20元报名费进行招徕,全程有2个购物店和1个游览景点,游客可通过参团逛店免费获取10斤冻带鱼及1份牛肉汤午餐。

执法人员调查询问相关工作人员得知,“知青下乡一日游”旅游路线为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设计并组织。其在2022年5月期间在潘集区多次组织这一活动,收取游客费用每人15元,每名游客参团综合成本为20元,其行为符合地接社接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其行为符合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消费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违法所得为收到3000元购物店返利外加游客报名费合计10830元。

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最终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现违法所得已没收,罚款已缴纳完毕,停业整顿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