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做手脚 坑了别人害了自己

版次:02  2023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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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苏国义 通讯员 肖启蒙)5月20日,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从谢家集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集中宣判了两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向广大食品生产经营户敲响警钟。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胡某于2019年11月经营面制品销售部,制作面条对外销售。2022年5月至2023年1月13日,汪某、胡某为使制作的凉面更好销售,在制作时添加“硼砂”并对外销售。2023年1月30日,经检测机构检验,汪某、胡某所经营面制品销售部生产的凉面“硼酸的残留量”实测值为556毫克/公斤,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2月,被告人顾某非法经营减肥产品。在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未查验产品提供者相关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且明知该减肥产品具有副作用的情况下,顾某仍通过微信出售并非法获利1528元。同年6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并将举报人提交的减肥产品依法送交第三方机构检测。经检测,该减肥产品中含有保健食品中严禁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胡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汪某、胡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自愿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汪某、胡某自愿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明知涉案保健品中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惩处,鉴于顾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自愿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自愿退赔购买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这些情况,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汪某、胡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