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廖凌云 通讯员 许变)十年前商家承诺的促销返利一直未返,当事人一纸诉状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依照合同约定返还十年活动返款7050 元。8月28日,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从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获悉,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以理性的心态参与诉讼,探寻合适的调解方案,最终实现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原来,2012年3月12日,原告 (甲方订货方)与被告(乙方供货方)签订了一份《橱柜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订制整体橱柜,供货安装地址为某小区404室。合同约定供货金额为7050元。同时,合同还约定参加公司返款十年活动。2012年3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优惠返还合同附件》,约定返还总金额为7050元,每年返还金额为705元,返还年限十年。金额返还起始日期为2013年3月12日至2023年3月12日。合同生效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至今已过十年,被告未按照约定返还7050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追讨十年返款。
开庭当日,法官在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承办法官向被告讲述了商业诚信的重要性,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正所谓诚信为本,质优取胜,诚信才是企业的生存之道,企业要走得长久商业信誉很重要。在承办法官的悉心说理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让被告当场支付4000元返款,双方之间再无其他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