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养犬须知
我市常态化开展犬类治理工作,公安、城管、文明办、住建部门会同街道、社区开展联合执法,对携带犬只出行不带犬牌的养犬人当场给予批评教育、监督现场整改;对不办理犬证、遛狗不拴绳的不文明养犬人进行批评教育、依法处罚。今年以来,全市现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1030份,行政处罚102人。
文明养犬须知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第九十二条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
我市对于犬只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市于2020年6月1日起颁布实施《淮南市养犬管理条例》。
《条例》对犬只免疫与登记作出规定,养犬人应当在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届满前,及时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公布的狂犬病免疫点为犬只接种狂犬病免疫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应当通过养犬管理服务窗口或者在线服务平台,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个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固定住所,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养犬登记每年延续一次。
《条例》对养犬行为规范作出规定,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污染环境,不得损坏公共设施,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挂犬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5米;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等人员,在拥挤场合收紧牵引带;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间,主动避让他人,采取佩戴嘴套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笼)等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条例》规定了养犬禁止性行为,养犬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人群集中的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识的室外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河道、水库等水体;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养犬人不得在居民区楼道、露台等公共区域养犬。
关于犬只经营管理,《条例》规定,限制养犬区内禁止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向农业农村(畜牧兽医)等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等证照。从事犬只销售、展览、寄养、美容、训练等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禁止在住宅区内从事犬只销售、诊疗、展览、寄养、美容、训练等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条例》对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养犬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饲养烈性犬的,责令养犬人在十日内自行处置,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犬只。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未挂犬牌、未束牵引带、未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个人已在限制养犬区饲养的烈性犬,养犬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三十日内自行处置或者送交犬只收留场所;已饲养的非禁养犬只超出限养数量的,养犬人在本条例施行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