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奇才 绝代奇书 ——刘安与《淮南子》

陈广忠

版次:04  2024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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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3月1日A2版

(三)独树一帜的法治理论

《淮南子》的法治思想,与法家的严刑峻法,秦朝的“以吏为师”“以法为教”,有着根本的不同。它认为,法律来源于道家的自然天道观和社会实际生活的需要,也是“无为而治”治国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1.法与时变

《淮南子》中说,“法与时变,礼与俗化;法度制令,各因其宜”。就是说,法度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并没有所谓一成不变的常法。《氾论训》中说得好:先王的制度,不适宜就要废掉它。夏、商的衰败,是不变法而灭亡的;禹、汤、武三代的兴起,是不互相因循而称王的。因此圣人执政,法律与时代一起变动,礼节与习俗一起变化。衣服、器械,各自方便他们的使用;法令制度,各自按照他们的适宜情况而制定。因此改变古制,无可非议;而依循旧俗,也不值得赞美。

《淮南子》中批判那种因循守旧、不知变通的行动,就像刻舟求剑一般。《说林训》中说:以一世之度制治天下,譬犹客之乘舟,中流遗其剑,遽契其舟桅,暮薄而求之。其不知物类亦甚矣。这就是对“刻舟求剑”成语的最好的解释。时代变了,法令制度也要随着变化,哪有什么亘古不变、世代通用的法令呢? 2.执法公正

作为国君,执法要公正无私。《主术训》中说:绳墨对于内外的事物,没有私好与曲直,所以作为公正的准则。国君使用法律,没有偏向和爱憎的区别,因此可以作为命令。

国君执法,要赏罚分明,一视同仁。《主术训》中说: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准绳也。县法者,法不法也。设赏者,赏当赏也。法定之后,中程者赏,鈌绳者诛。尊贵者不轻其罚, 而卑贱者不重其刑。犯法者,虽贤必诛;中度者,虽不肖必无罪。是故公道通而私道塞矣。

这段名言,说得明白:在法律面前,“尊贵者”“卑贱者”、贤者、不肖者,一律平等,这样法度就能达到“私道塞”“公道通”的目的。

3.守法表率

《淮南子》中强调,作为国君,要做守法的表率,这样天下才能令行禁止。《主术训》中说:所以国君的立法,首先要以自己作为标准典范,因此法令才能在天下通行。孔子曰:“勘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所以禁令在自己身上实行了,那么法令便可以在人民中实行。

不但国君自己要“以身为检式仪表”,而且法律对国君也有制约作用, 防止国君行私、擅断。为此《淮南子》中还提出了“以法禁君”的问题。《主术训》中说:古代设立有司之官,是用来管理老百姓,不要让他们放任自流。拥立国君,用来控制有司,使他们不要专断。法典、礼义,是用来禁止国君的,使他不要擅自决断。

就是说,普通百姓犯了罪,由司法官吏惩办;百官枉法,由国君制裁;而惩治国君的,则是“法籍礼义”。“以法禁君”,说明法律的权威,是高于国君的。这样就能限制国君的擅权、独裁,确保法制的推行。《淮南子》的法制观,在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史上,闪烁着独特的思想光辉。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