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再婚前找我借了27万,给他对象买车了,他们结婚后又陆续找我借了好几十万,一直不还,继母说那27万是彩礼,是婚前赠与,不打算还了。”杨琦说这话时有点激动。如今,杨琦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父亲和继母返还那27万及其他款项。
法庭上,杨琦继母一再强调27万车款是杨琦父亲给自己的彩礼,她也没签署借条,这个抗辩意见最终被法庭采纳。那么,在什么情形下彩礼要返还,返还有没有比例?对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借出27万元并没索要借条
杨琦与父亲、继母之间的财产纠纷,要一直追溯到2018年。当年3月,杨琦的父亲杨良朋和女友韩琴准备结婚,父亲向杨琦借款27万,给女友韩琴买车。
在后来的起诉书中,这个过程被描述为“韩琴需要购车,向杨琦借款,杨琦通过银行转账给韩琴27万元,因当时杨琦父亲杨良朋与韩琴正在商定结婚阶段,并没有要求韩琴出具借条。”
当时,这笔27万元的款项从杨琦的账户直接转入了韩琴的账户。一个月后,韩琴与杨良朋登记结婚。此后又因韩琴婚前购置的房屋以及韩琴的亲生女儿苑某购置的房屋需要还贷,于是杨良朋、韩琴夫妇又向杨琦借款,并最终卖了杨琦位于河北香河县的一所房屋,售房款除了偿还原有贷款,剩余的几十万元交给了继母韩琴。
按照杨琦的计算,父亲和继母的前后几次借款总计金额为103.5万元。如今父亲和继母不还钱,为了索讨费用,杨琦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以民间借贷为由,将二人告上法庭。
是借款还是彩礼说法不一
“结婚好几年了,彩礼怎么成了向继女的借款?”对此,韩琴很纳闷。在法庭上,韩琴的第一条意见直指那一笔27万元的性质:“这是杨良朋对我的婚前赠与,根本不是什么借款。”
韩琴强调说,在2018年3月之前,她和杨琦从来就没见过,也不认识。要说那钱是借款,双方之间根本没打过借条,也没通过电话,更没有短信和微信上的任何联系。后来两人认识了,韩琴也没有通过任何方式表达过对于“借款”的事后追认。她一再强调:“这个钱就是彩礼。”
据韩琴讲述,她和杨良朋于2018年认识并恋爱,对方为了向她展示经济实力,赢得好感,提出向她赠与27万元。果然,当年3月,杨良朋通过他女儿杨琦的银行卡转来了27万元。韩琴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不管是杨良朋拿着女儿的银行卡转账,还是杨琦按照杨良朋的指示向韩琴转账,都不能改变这27万元是彩礼、婚前赠与的性质。
此外,即使杨良朋是未经杨琦允许,擅自使用杨琦的银行卡向韩琴转账,杨琦也应在第一时间内就会知道,但杨琦始终没有要求返还这笔钱,截至起诉的时候,早已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她已经没有权利再要回这笔钱了。
至于除此之外的几十万元婚后借款,韩琴认为,她和杨良朋为家庭共同生活需要,向杨琦借款41.9万元,其他的钱款都是杨良朋个人向女儿“借”的,并未用于共同生活,应该都算成杨良朋的个人债务。就算有一部分杨琦转给父亲的钱被算做“夫妻共同借款”,也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判决
父亲被判单独返还女儿27万
通州法院最终一审判决,韩琴和杨良朋共同返还杨琦56万余元,杨良朋单独返还杨琦27万元。从案件结果上看,杨琦未能直接从继母手中获得27万元的返还,索讨“彩礼”的诉讼并未完全达成目的。
为何法院认定这27万与杨琦的继母韩琴无关?因为杨琦拿不出继母向自己借款的任何证据。
主审法官表示,“民间借贷”案中有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款项实际交付;二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也就是“我向你借钱,你同意借给我钱”。在实际上涉及彩礼的所谓“民间借贷”案中,第一个关键问题容易解决,但是想拿出“双方签署的借条、借据,又要载明借款时间、借款期限、利息标准等事项的凭证”却不容易。
这起案件中,作为父亲的杨良朋认可27万为借款。但是这笔钱买了车,作为车辆的实际使用人,韩琴应该以“共同借款人”的身份一起还钱吗?韩琴一再强调这个钱是彩礼,她也没签署借条,这个抗辩意见被法庭采纳。
释法
什么情形可要求返还彩礼?
韩琴一再强调27万车款是彩礼,最终法院也没让韩琴返还这27万。对此,通州法院宋庄法庭法官助理张博解释说,在2月1日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前,彩礼类纠纷中凡涉及彩礼返还的,都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当中第五条的规定,返还彩礼仅限于三种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其中第二和第三项,如果想要适用,还需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张博说,之前很大一部分案件中,尽管男方闹上法院要求返还彩礼了,但当时双方还属于合法夫妻关系,已经办理了婚姻登记并且共同生活,并不符合“婚姻家庭编解释”中的彩礼返还条件,于是要求返还的一方只能声称是“借款”而非彩礼。在大多数时候,此类案件一般都伴随有夫妻感情破裂、分居甚至已经开始离婚诉讼之类的情况。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之后,虽然对“婚姻关系依然存续”情况下的彩礼返还没有更多规定,但是相应规则还是更加完善了。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在“已经结婚,也曾经共同生活,但是‘闪离’”的情况下,“共同生活情况”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予以返还。但在“结婚之前双方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也不应忽视对女性的影响,特别是女方若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只因未登记结婚而要求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影响彩礼返还的因素有很多
此前,通州法院已先后审结了多起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其中既有完全驳回原告诉求的情况,也有大部分支持的判例,那么彩礼返还比例如何确定?
张博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收取彩礼后未结婚也未共同生活、未结婚但同居、“闪婚闪离”等情况,返还彩礼的比例均不相同。其中,收取彩礼后未结婚,也未共同生活,应当返还彩礼。
未结婚但同居、结婚但婚龄很短就感情破裂并开始离婚诉讼,则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共同生活”如何考量?张博提醒,在《规定》制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方对《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将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和第六条中的“共同生活时间”修改为“共同生活情况”。
从这一措辞的修改可以看出,在考量双方共同生活事实时,不能简单计算时间长短。这是因为在实践中,存在双方结婚之后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形,也存在共同生活但经济上相互独立的情形。因此需要综合考虑是否实际一起居住等情形。
张博表示,影响彩礼返还的因素众多,需要考虑各种事实,不同因素叠加会出现各种不同组合,明确具体的时间标准反而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实践中应当依据个案具体情况,综合各种因素认定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及返还比例。”(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