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卫健系统发布2023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 李严 实习生 鲍敏敏

版次:07  2024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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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引导作用,市卫健委卫生健康监督所日前向全市公布了2023年卫健系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淮南某医院未按规定开具医学证明文件案

2023年6月,市卫健委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淮南某医院涉嫌违规开具《疾病证明单》,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该医院进行核实。通过调查,该医院医生刘某某在对患者蒋某某进行CT诊断并结合病人自诉病史后,没有记录相关病历,也没有按照该院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中 “开具医学证明文件需要医院医务科审核并加盖医务科公章”的规定,直接开具了仅加盖科室业务章的《疾病证明单》。

该院及医务人员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该条例规定分别给予该院以及医务人员刘某某罚款30000元和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案例二:淮南某健康管理综合门诊部未按规定保存健康体检检测数据案

2023年6月25日,投诉人潘某某向市卫健委反映,其多次向淮南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门诊部要求提供2020年及2022年在该门诊部体检时与“肺功能”相关的原始数据,对方不能提供,当事人潘某某由此对体检报告上的结果真实性存在质疑。经市卫健委调查认定,该门诊部因检测设备更换未按照规定保存肺功能检测项目的相关病历资料以及数据,由此导致了纠纷,两者有直接因果关系。

经过案件合议认定,淮南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门诊部未按规定保存病历资料的行为不符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要求,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该条例规定,市卫健委作出了给予淮南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门诊部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谢家集区某宾馆未按规定设置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案

2023年2月15日,谢家集区卫健委开展公共场所专项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巡查至辖区某宾馆时发现,该宾馆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一是该宾馆未按规定设置公共用品用具专用消毒间开展清洗消毒工作;二是该店两名从业人员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上述两种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分别裁量合并处理,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四:谢家集区唐山镇某村卫生室未按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案

2023年5月18日,谢家集区卫健委开展医疗市场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巡查至辖区唐山镇某村卫生室发现,该卫生室观察室内有五名患者正在进行输液治疗。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卫生室处方、门诊日志等医疗文书,现场未见5月18日当天患者的任何就诊记录,执法人员询问了该卫生室负责人崔某某,确认这五名患者均未开具处方及登记门诊日志。

谢家集区唐山镇某村卫生室未给病人开具处方及登记门诊日志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该条例规定,谢家集区卫健委依法给予该村卫生室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江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执业活动案

寿县卫健委接群众举报,反映寿县某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在家中开设诊疗场所从事诊疗执业活动,2023年4月22日,该委执法人员对寿县某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江某某开设的诊疗场所进行依法检查,发现该诊疗场所是两间活动板房,内有输液架、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一次性注射器带针、5%葡萄糖注射液、0.9%氯化钠注射液、注射用头孢他啶、注射用头孢呋辛钠等药品器械以及医疗废弃物等。江某某现场出示本人《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证书》。但江某某现场不能出示该诊疗场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调阅卫生行政处罚卷宗档案,江某某在2012年7月21日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诊疗执业活动被处罚过一次属于加重处罚情节。

江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依据该法规定,给予江某某没收违法所得810元、没收药品、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150000元的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执业活动。

案例六:张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开展诊疗活动案

2023年11月23日,淮南市田家庵区卫健委接投诉举报,反映在该区曹庵镇菜市街有一摊点,正在给人镶牙,可能涉嫌无证行医。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核实,经现场检查,张某某在该菜市街设置一行医摊点,桌子上挂有“镶牙”字样的招牌,有合成树脂牙1盒,电动打磨机1台及各种瓶装补牙材料。经核实,张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给邵某某进行补牙,违法所得150元。执法人员当场没收了非法诊疗活动的药品、器械。

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相关规定,依据该法规定,给予张某某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没收非法药品器械,并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王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案

2023年12月1日,凤台县卫健委接12345市长热线转办群众投诉举报,反映该县城关镇王某某美容店涉嫌非法医美导致其头部出现斑秃,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该美容店内有手术器械包四套,韩国产肉毒素一瓶,鼻假体两盒等医疗器械和产品,但王某某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证》及《医师资格证书》。

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依据该法规定,给予王某某没收违法所得3400元,没收非法药品、医疗器械并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淮南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案

2023年3月14日,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对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有两台放射诊疗设备(一台牙片机和一台口腔CBCT),《放射诊疗许可证》无校验记录,同时不能提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张某的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经过案件合议认定,该单位《放射诊疗许可证》未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案以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结案。

案例九:淮南某医院违反《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案

2023年8月,市卫健委执法人员根据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关于全市内镜质量控制督查情况的通报,对存在问题的某医院进行再次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仍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内镜洗槽表面未按要求进行彻底洗刷存在污垢,清洗人员未取得洗消培训合格证从事洗消工作,重复使用一次性纱布。

该医院存在的三个违法事实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该法规定,对该医院做出了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案例十:邵某某未经备案开办中医诊所案

2023年3月30日,田家庵区卫健委接投诉举报,反映该区田东某地有人无证行医,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核实,发现该场所面积约为15平方米,室内摆放有一张诊疗台,诊疗台后放置有两个中药柜,诊疗台上发现有邵某某签名的处方笺,经调查确认邵某某持有《医师执业证书》,但未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开展执业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相关规定,依据该法规定,给予邵某某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