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购买心仪的手表,宣传时的附属产品与实物不一致,消费者可以主张赔偿吗?近期,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案件。
原告张某从某商场某品牌专柜处购买了一块价格为416000元的手表,商场将手表及收据交付张某,并开通电子质保卡。张某返回家中后,经查询电子质保卡发现,该表随附表带中包括鳄鱼皮表带。但经张某识别,专柜随附表带是牛皮表带。经在品牌中国官网上搜索,张某发现,该型号产品描述中也清晰注明为鳄鱼皮表带。专柜实际交付表带与质保卡及官网表述不符。张某认为,商场及品牌行为已构成欺诈,要求二者共同赔偿该手表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合计1248000元。二被告辩称,交付商品时,专柜员工已向张某展示了全部商品及附属物品,销售单中也明确记载是小牛皮表带,不同意三倍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商场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本案中,虽然商场存在表带的线上宣传页图片与线下交付实物存在差异的不当行为,但该差异并未涉及产品质量问题,亦不影响日常佩戴使用,表带的价值差额也未涉及张某较大的财产利益,且在交易过程中,商场已就商品进行了外观展示,张某对此进行了确认,并签署了载明系小牛皮表带的销售单,故仅凭上述差异不足以认定商场存在欺诈的故意。此外,商场虽未将表带材质为“小牛皮”这一情况向张某予以明示,但此情形并不影响张某缔约的根本目的。
法院认为,商场作为经营者,未将上述情况在销售手表时以直接、明确且便捷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对消费者的权益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该品牌并非买卖合同一方主体,故对于张某要求品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商场赔偿张某11280元,该金额系以三倍鳄鱼皮表带的价格10350元与两款材质表带之间的差额930元相加所得。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今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