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苏国义 通讯员 王健雯)近日,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从谢家集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已审经济纠纷案,案件细节令人深思。
此案中,周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周某与他人共同经营物流生意,因资金紧张,于是向陈某介绍了该项目,希望陈某能够“投资”,并承诺保本分红,且本金可以随时退回。陈某经过一段时间考察,同意投资20000元,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
陈某将20000元投资款交给周某后不久,就获得了一笔“分红”。之后,因该物流项目经营不善,陈某未再获得分红,于是要求将20000元退回。双方对于退还投资款一事未达成一致意见,最后,陈某诉至法院,提出其向周某支付的20000元投资款实为借款,诉请周某将20000元予以退还。
周某辩称,其与陈某系合伙关系,案件涉及的20000元为陈某投入的合伙资金,现在合伙项目亏损,且至今未清算,因此陈某要求退还投资款的诉请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向陈某介绍投资,并承诺保本分红,且本金可随时退回,这与合伙关系中合伙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本质特质不符。陈某向周某支付20000元的行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陈某诉请周某退还20000元理据充分,法院最终判决周某退还陈某20000元。
一审判决后,周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合伙投资与借贷行为的认定,是许多民事案件中诉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要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是合伙投资还是借贷,必须分析其行为目的以及本质特征。
近年来,许多企业或个人为了吸引投资,普遍承诺“保本”“高收益”,但市民资金投入后,很多承诺却无法兑现,再加上许多个人投资没有书面合同,给后续主张权利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法官提醒,合伙投资,是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共同投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而借贷关系,是一方收取固定利润而不承担经营风险,二者具有显著区别。若出资时,双方虽签订投资协议或合伙协议,但协议内容却约定“保本”或享受固定收益、无投资风险,那么其本质上,就是借贷。因此,双方在签订书面协议时,应明确真实的交易目的。如是合伙投资,即应当对合伙目的、合伙人、合伙出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等重要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如是借贷,则应对借款本金、借款期限、支付利息等事项进行约定,避免因此产生纠纷。
大家切记,稳赚不赔的投资是不存在的,要擦亮双眼,理性投资,避免“馅饼”变“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