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上门调解 堵“漏”疏“心结”

版次:A02  2024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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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廖凌云 通讯员 许变)邻里之间本应团结互助,然而他们却因房屋漏水闹上法庭。5月13日,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从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成功化解了一起因房屋漏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某小区业主江某与赵某是楼上楼下的邻居,2023年10月,因江某家室内管道漏水流到楼下赵某家,导致赵某家的天花板、墙壁、家具、地板等不同程度受损。

事发后,赵某要求江某修复墙面和天花板并赔偿各项损失5000元,江某认为赔偿数额过高,拒绝赔偿。双方因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激烈争吵,数次报警,后双方彻底决裂,赵某将江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开始尝试调解纠纷,多次致电双方当事人,仔细研判案件矛盾焦点。考虑到要想从根本上化解纠纷,不仅要把“漏点”堵上,更要把双方的“心结”打开。因本案标的不大,若轻易启动评估鉴定程序,一方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会激化双方对立情绪,对邻里关系无益。

了解到双方对漏水原因、漏水事实均无异议后,法官第一时间主动上门开展调解工作,告知双方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鉴定程序的复杂性,以及败诉方需承担的相应鉴定费用。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劝说双方当事人,缓和对抗情绪,并结合墙面受损程度,参考市场价格,引导双方商议出满意的解决方案。

经过一中午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逐渐消融,江某答应尽快对自家进行防水维修,赵某也作出让步,同意减少赔偿数额,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江某当场支付赔偿款项,纠纷顺利化解,双方对法官的调解工作均表示满意。

法官提醒,公民应在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合法合理地行使权利,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