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官放火

版次:A06  2024年10月25日

南宋诗人陆游编著的《老学庵笔记》卷五,记有如下一则故事:有个名叫田登的州官,自以为官居一州之长,作威作福,不准属下各级官吏和全州百姓叫他的名字,也不准写他的名字。谁要是偶一不慎,说了或写了“登”字,他听到、看到或知道以后,就要以触犯名讳、侮谩长官的罪名惩处。于是该州人们都小心谨慎,忌用“登”字,连和“登”字同音的字也都一律避讳。例如要说“点灯”就说作“点火”。尽管时刻小心,仍不免常有军民吏属为此而挨打受罚,真是苦不堪言。

那年上元节(也叫灯节),照例要放灯三天。事先衙门里还发出布告,到处张贴,通知家家户户预作准备。写布告的官吏,不敢写“灯”字,竟写成:“本州依例放火三日……”人们看了布告,不禁啼笑皆非。从此便产生了“只许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这样一句讽刺性的成语。

后来,形容蛮横无理的霸道作风,自己可以胡作非为,却禁止别人的正当行为,就往往用这句成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