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价外加价

我市发布提醒告诫函

版次:A01  2025年01月08日

本报讯(记者 孙鸿)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旨在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管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该提醒告诫函明确要求各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和物业服务人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相关部门发布的一系列通知文件。其中,特别强调了充电费用必须实行价费分离、明码标价,确保用户能够清晰了解充电电费和服务费的构成及标准。

为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提醒告诫函提出,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需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并在单次充电结束后向用户推送详细的充电信息,包括充电量、电价、电费金额、服务费标准、服务费金额等。对于预付费用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需在充电结束后即时退还余额,且不得设置最低预付金额限制。

在充电服务电价政策方面,我市明确要求充电电费按充电设施所在场所电价和实际充电量计收。对于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充电设施,无论是否属于电网直接供电用户,均执行居民合表电价,严禁电网企业、物业等非电网供电主体在居民合表电价外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加价收取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