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偷懒留隐患 骑车遭遇“滑铁卢”

这场“人仰马翻”的遭遇,谁来担责?

版次:03  2025年05月14日

本报讯(记者 苏国义 通讯员 张雪)5月12日,记者从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施工单位没有放置警示牌而致人受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此案留下的警示值得施工方和交通参与者深思。

法官介绍,2024年3月,市民王先生骑着两轮电动车途经某工地,驶至工地路面铺设的铁板上时不慎滑倒,致其面部被大石块划伤。治疗出院后,王先生认为铁板表面光滑且有水渍和泥沙,施工方对此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工地所属某项目部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为查明事实真相,法官第一时间前往施工地进行查看及核实。在现场,法官仔细查看了涉案铁板和大石块的放置情况,询问了工地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确认项目部在铁板和大石块的管理和安全警示方面存在疏漏。

在充分了解案情和双方诉求的基础上,法官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一方面向项目部负责人释法明理,仔细阐述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施工方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明确指出工地管理不善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同时,从情理角度出发,希望项目部能够理解王先生的心情,积极承担责任;另一方面,指出王先生疏忽大意,骑车时未佩戴头盔,经过铁板时没有尽到谨慎观察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

经过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多次的沟通和协调,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由项目部按照责任对王先生的损失进行赔偿,王先生在拿到赔偿款后也主动撤回诉讼,矛盾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且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注重排查安全隐患,通过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围挡等进行安全提示;在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清理现场、修复破损路面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广大交通参与者当增强安全意识,主动佩戴头盔,在途经施工路段时要充分观察路面情况,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