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查嘉琪)生活中,不少人碍于情面借钱给亲友,然而个别人借款时承诺诚恳,还款时却百般推诿,甚至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规避法院执行。近日,大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名男子为逃避40余万元债务,私自转移名下公司股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自己的失信违法行为付出了法律代价。
该案源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执行人周某与申请执行人胡某系朋友关系。周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胡某借款,累计借款40余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按期还款。借款到期后,周某长期拖延、拒不履约。胡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向大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明确还款期限及履约责任。周某当场承诺,若其投资项目被成功收购,将一次性结清全部借款本息。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周某心存侥幸,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
无奈之下,胡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全面核查周某财产线索,查实周某在民事调解书生效、债务明确后,擅自将名下公司股权转移至他人名下,刻意处置、隐匿可供执行的财产,规避执行、逃避债务的主观意图明确。
“周某明知负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不仅不主动履行,还恶意转移股权规避执行。”大通区人民法院书记员王欣介绍,执行法官查实线索后,明确告知周某,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并给予其限期整改、主动履责的机会。但周某仍心存侥幸,拒不改正,始终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因周某恶意转移财产、拒不配合整改,情节严重,法院依法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侦查机关依法固定全部证据,查实周某恶意转移股权、逃避执行的违法事实,该案随后移送审查起诉并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转移股权隐匿财产、规避法院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不少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误以为民事调解书不具备强制执行力。法官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调解书所作出的执行裁定,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制对象,具有强制执行力。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法定强制力,绝非一纸空文。”王欣提醒,被执行人通过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的,不仅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限制高消费,还可能被罚款、被司法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将涉嫌刑事犯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近年来,大通区人民法院持续加大拒执犯罪打击力度,常态化整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严厉惩戒失信行为,全力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